案件回访“访”出新景象
作者:汪海 杨宏伟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08-17
案件审理是否体现了公正与效率,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对法院工作是否满意,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8月13日上午,大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被告进行回访。据了解,在结案后,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回访,这在全市法院系统还是首创,随机进行了采访。
上午10时许,在桐城市范岗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李国斌见到身穿制服的法官突然造访感到很意外。李国斌是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的被告。2007年5月30日,他与当地人冯某某签订合同,将安徽某电子布技改厂房工程发包给他。2007年6月,冯某某雇请了大观区海口镇海口村村民刘观奇到工地施工。2007年7月15日上午,由于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刘观奇在拆除旧厂房时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残。后刘观奇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大观区人民法院“女子法庭”多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08年8月2日,被告桐城市范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刘观奇甲方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76000元。
在现场看到,法官采取与李国斌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和调解的意见,以及李国斌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客观评价。对此,李国斌很受感动。他向表示:“法院的同志不但办案效率高,打完了官司还有回访,我们很满意。”
被告满意了,那么原告呢?上午11时许,随同回访人员又马不停蹄赶到大观区海口镇海口村,来到了这起案件原告刘观奇的家中。刘观奇也感到很诧异。他对说,在老百姓看来,法官“说一不二”案子结了,还到家来回访,在以前没有听说过。
大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志勤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建立回访制度,就是在案件结案后或遇到疑难问题时,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主动找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回访。案件回访就是要摸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对那些有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案件,依法入情入理地进行有效疏导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另外,从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角度出发,请被回访人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也是促进法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和廉洁办案。